然而,即便是小题大做,也不一定是无的放矢。从官媒积极报道由于谢某〝当庭自愿认罪,可认定为自首〞;〝积极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检举揭发了龚某某、肖某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情节〞;因此只被轻罚了〝十万元〞;轻判了〝有期徒刑二年〞,且〝缓刑二年六个月〞来看,当局似乎想通过此案让其它牵涉类似案件的公职人员有所参照。认罪、检举,或许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若真如此,就不难看出,中国涉及〝人体器官捐献〞的受贿案其实并不在少数,且大部分还都处于隐蔽状态。一直以来,有关〝人体器官捐献〞的报导向来都是正面的,比如捐献人数增加,一人能捐献多个器官等等。如今,首次曝出这种负面讯息,不可能没有导向或深意。
但相比〝受贿〞这种现象本身,我们更应该深究,为何在〝器官捐献〞这种有着人道意味的领域会出现〝受贿〞这种肮脏的行径?更重要的是,相比受贿者,我们更想知道,行贿者是谁?又为何要行贿?
对于该案的受贿者——江西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副主任谢某,官媒通篇报导在描述其行径时,只说了一句,即〝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医院在获取遗体器官捐献移植过程中出具捐献遗体执行通知书等方面提供便利和配合〞,〝收受相关医院贿赂〞。
若对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所负责的〝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救助激励及信息平台建设等事务性工作〞来看,〝出具捐献遗体执行通知书〞不是该中心人员的职责所在吗?为尽快办好相关手续〝提供便利和配合〞,及时给医院提供捐赠者的器官,不是理所应当的吗?如果不是买卖或交易,医院有什么道理给器官管理中心负责人钱呢?
更有意思的是,行贿的三家医院——〝江西省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是〝江西知名公立三甲医院〞。要知道,官员所涉及的受贿案,基本都发生在官商之间。行贿者往往是有求于官员、方便自己牟利的奸商。而如今,中国的医院与管理中心所上演的,却是公办机构之间的〝互通有无〞,这就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了。
难道江西这三家公立医院在器官移植过程中所扮演的,不是救死扶伤的角色,而是〝奸商〞的角色?若真如此,江西这起案子就不能止于审判、惩处受贿者。我们很想知道,行贿的医院、医生为何没有受到审判、惩处?
或许有人认为,这其中还存在着另一种可能,那就是器官稀缺。于是,三家公立医院为了抢夺稀有的器官而贿赂管理者,以便在他收到捐赠者的器官后,第一时间想到自己的医院。但问题是,三家医院抢一个器官,只有一家能拿到;那么两家没拿到器官的医院又为何要行贿呢?如果三家都能拿到,说明器官足够分配,也就不存在要通过非法手段来争抢的问题了。
此外,人体器官与其它商品(如果涉及买卖)有所不同的是,供体与受体之间必须达成较高的匹配度,才能实现移植。这种在器官移植中必须遵守的匹配原则,让类似〝争抢器官〞的说法难以成立。你可以说,很多人都在等一个器官,但并不是一有了器官,就能给其中任何一个人。
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医院行贿器官管理中心必有其不可告人的内幕。而其中最有可能的就是,器官并非来自于正当的个人捐赠。由于医院得到的器官并不是某人自愿捐赠的,但仍要给器官〝买家〞一个合理、合法的交代,因此,只能伪造一份〝捐献遗体执行通知书〞,让这一器官来源合法化。
说到不合法的器官来源,很多人想到的就是黑市贩卖。我们且不说,正是由于纵容这种黑市贩卖的中共官方部门长期不作为,才导致这种非人道贩卖长期、且大量在中国境内存在。因为相比你情我愿的买卖,偷盗、甚至强摘器官的可能性要大的多。箇中原因也同样基于〝器官匹配原则〞。即便有人上赶着要售卖自己的器官,那也得找到相匹配的受体才行,否则就是〝剃头担子一头热〞。
相比售卖者,器官需求者应该更加迫不及待。因此,按图索骥、按需获取器官便成为了最直接、最高效的途径。但问题是,〝按需〞能靠捐赠吗?
当中共卫生部的官员们还在竭力证明中国的器官捐赠数量如何呈大比例增长时,仅这样一起因伪造〝捐献遗体执行通知书〞而引发的医院行贿、器官管理中心受贿案,就足以推翻卫生部的说法。如果捐献者够多,又何必伪造证明?为了达到目的,医院不惜用金钱贿赂官员,不正是为了掩盖〝器官来源非法〞的事实吗?
可见,〝按需获取器官〞根本就做不到合法。未经供体许可、对其进行强摘,几乎就是惟一的方式。而更令人惊愕的是,本该救死扶伤的医院及医生,也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旦有人需要器官,中国的医生竟然能积极、主动的为其奔走,甚至不惜暗盗、明抢、置健康的大活人于死地。想来这背后定有着巨大的利益驱动。
如今,受贿者被审,但活摘器官、并为隐瞒这一罪恶而行贿的医院、医生却逍遥法外。刻意隐瞒、包庇,甚至为了利益、参与其中的政府官员,也没有受到任何审判;而大量良心犯被活摘的真相,亦是没有大白于天下。
如果说,高调祭出伪造证明的受贿者尚有一丝积极作用,能促使更多的受贿者自首、认罪;那么,我们就希望这点积极作用能够一直发挥下去,让犯罪的医院、医生都能停止作恶、并站出来指控如此庞大的非法交易背后的始作俑者。要知道,罪魁一天不遭到审判、真相一天不得以还原,受害者只会越来越多。
──转自《大纪元》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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